河北省2018年中考方案

三、進一步規范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學校招生工作

(四)嚴格規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必須以中考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定結果為錄取依據,不得錄取無中考成績的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單獨組織招生考試或依據競賽成績單獨錄取;不得在規定的招生時間前以任何形式提前錄取;不得派出人員或聘請人員在規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開展招生業務;不得以金錢、實物或其他形式收買或變相收買學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檔案等方式限制學生報考。各普通高中學校須按照其教育資源配置情況,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合理確定年度招生規模,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並下達招生計劃,同時報我廳備案。招生計劃實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計劃在規定范圍內公告,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計劃將通過我廳門戶網站向全省公告。普通高中學校不得自行錄取生源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高中錄取最台中南區月子中心推薦低控制分數以下的學生。要嚴格規范普通高中學校自主招生辦法和程序,自主招生一般安排在中考後進行,並不得突破比例。

(三)嚴格規范學籍管理。將公辦省級示范性高中部分公助生招生指標分配到校,規范學籍管理是基礎。各地各學校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初中所有學校不得接收無學籍學生,不得隨意轉出或接收學生,嚴禁掛空籍和無籍就讀,杜絕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現象。特殊情況確台中西區月子中心評價需轉學的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初中擇校生不享受公辦省級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標分配到校政策。對違反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出現未經批準轉出或接收學生、虛假中考報名等擾亂招生秩序的行為,一經查實,將減少該校的省級示范性高中名額分配生數額,並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二)進一步加大對中考的管理。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提前結束初中畢業年級課程或擅自刪減非考試內容、亂編濫印各種形式的復習資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生參加中考;不得讓學生提前畢業離校;不得進行各種名目的區域性升學模擬考試。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績給地區、學校、教師和學生排名或公佈名次。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將給予全省通報批評,並追究當地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加強領導,統籌協調。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小學考試與評價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高度重視,要根據初中畢業生升學文化課考試、體育考試以及高中學校招生台中中區月子中心工作的需要,采取多種有效措施,足額保證所需經費,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要嚴格執行我省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以下簡稱中考)收費政策,嚴禁以中考名義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努力為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環境。

(五)嚴格控制和規范中考加分(或降分錄取)項目。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廳〔2008〕3號)文件精神,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軍區政治部關於印發河北省〈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政聯〔2013〕1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招生委員會關於“四僑考生”升學給予加分照顧的通知》(冀政僑字〔2016〕1號)等有關國傢和我省政策規定,對軍人子女等優撫對象、“四僑考生”(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在本省的子女和僑眷高級知識分子子女)等實行加分(或降分錄取)照顧。不準把普通高中招生與招商引資、吸引人才等各種經濟因素掛鉤,不得將任何學科競賽成績作為加分因素。凡加分(或降分錄取)政策與上述文件相違背的,要立即作出相應調整。繼續清理和規范中考加分項目,尚未全面取消體育、藝術等加分項目的地方,要從2018年起逐步取消。學校要及時將享受加分(或降分錄取)待遇的學生名單、所享受的優惠政策項目、分值向社會公示,並公佈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請各市將本地今年中考招生政策中的加分(或降分錄取)項目、分值和范圍,於5月21日前報我廳基礎教育處備案。

(六)優化義務教育資源配置,嚴格控制初中復讀。所有往屆初中畢業生均以社會考生身份報名參加中考,原則上不得報考普通高中。各市須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明確提出社會考生參加中考後報考高中階段學校的類別。

(七)不斷完善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各項配套制度。嚴格公示、誠信、監督、獎懲等環節,確台中東區月子中心保考試、招生的公平公正,杜絕不正之風。

(八)認真做好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總結工作。各市應在9月15日前,將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工作與試卷質量自評、綜合素質評價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等總結報告上報我廳基礎教育處。

為維護廣大考生利益,雄安新區三縣2018年中考考務台中西區坐月子中心推薦工作保持原有體制不變,繼續在保定市教育局和保定市教育考試院指導下開展相關工作。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河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河北省2014年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冀教基〔2014〕11號)和《河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幾項規定(修訂)的通知》(冀教基〔2016〕13號)執行。

河北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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